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温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王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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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
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及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

一、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

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
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二、交通事故鉴定去哪里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
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委托,应当交由交警委托;

(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三、交通事故鉴定多久能拿到结果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十日。
(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结果、鉴定意见公正性、客观性!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会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面几类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天内,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进行委托检验、鉴定!

处理交通事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申请交通事故鉴定,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那么,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通常情况下是由鉴定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车-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针对被保险人秦-宏而言,在保险条款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禁止被保险人秦-宏获取保险利益,所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是如果本案只是投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其条款的第八条(二)、(三)款有明确赔付项目,鉴定费并没有在赔偿项目之内,所以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由肇事者车-勇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当由谁承担。

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案情】2012年6月7日上午8时许,驾驶员车-勇借用秦-宏的小轿车,在316国道某路段碰撞了横穿公路的齐-梅,经法定机构鉴定,齐-梅为十级伤残;

秦-宏所有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分歧】对齐-梅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谁支付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理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以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而由肇事者车-勇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理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明确的赔付项目,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负担,不能因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一是鉴定费属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力与责任,结果与车-勇有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
本案中车-勇驾驶的肇事车投交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未约定鉴定费不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